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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周延保障原本為經濟弱勢的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,落實轉型正義,行政院院會今(29)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將函請立法院審議。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,為周延保障原本為經濟弱勢的被害者或其家屬之權利回復,落實轉型正義,本次「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增訂對相關請求權及所受領財產、給付之保護規範,使其低收入戶資格不受影響,並保障受領之財產、給付不得強制執行。卓院長指出,權利回復賠償作業是國家對過往不法行為的反省與檢討,在時間上有急迫性,請內政部督導、協助權利回復基金會加速辦理,並設法讓更多尚未提出申請的被害者及其家屬知道這項權利,儘速提出申請。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,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,早日完成立法程序。本案修正要點如下:一、增訂請領賠償金之權利不得抵銷之規定。(修正條文第8條)二、依本條例請求財產所有權被剝奪回復之權利,不得扣押、讓與、抵銷或供擔保。(修正條文第17條之1)三、依本條例受領之財產及給付,不計入社會救助法規定之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;除受領人就其受領之財產自願供擔保者外,亦不得作為抵銷、扣押、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。(修正條文第23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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